阜陽科技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8-04-22 瀏覽次數:258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 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的申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41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及院內有關單位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分和處理決定有異議,向學院提出復查請求的行為。包括:
(一)違紀處分;
(二)取消入學資格;
(三)退學處理;
(四)不頒發(fā)畢業(yè)證書或其它證書;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第三條 學生本著嚴肅、認真、誠信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專科(高職)學生,其他類別學生的申訴處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申訴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阜陽科技職業(yè)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的申訴。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院學生處,負責學生申訴受理和處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學生處處長擔任。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9-11人組成,申訴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學院紀檢部門負責人、學生處負責人擔任,委員由教務處、黨政辦、人事處、保衛(wèi)處等有關人員以及學生代表擔任。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的主要責任:
1.受理學生的申訴;
2.組織審理申訴人的申訴(對申訴學生提出的申訴理由、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3.召開復議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4.作出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申訴學生。
第三章 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院送達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委員會辦公室遞交書面的申訴書,并附學院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提供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所在二級學院、專業(yè)及班級、住所、聯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并附相關的證據材料;
3.申訴人簽名和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申訴理由充分,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充,過期未補充的視為放棄申訴;
3.對本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受理范圍之外或無明顯正當理由的學生申訴,不予受理。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申訴委員會主任審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決定受理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并告知申訴人。對因客觀原因限制,無法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直接進行調查和處理或委托學院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應對申訴人、證人、當事人及相關證據進行詢問和認證,開展必要的查證工作。
第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依據錯誤、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處分不適當或出現錯誤的,申訴委員會作出變更決定或建議。
對變更原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變更決定,以學院名義發(fā)布。
對變更原給予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務會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交申訴人。送交可采取本人簽收或者按照申訴人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的方式。
學生如對學院申訴委員會或院務會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照常執(zhí)行(開除學籍的處分除外)。
第十六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由本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撤回申訴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訴。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停止受理或已經進行的復查工作。
第五章 聽證的規(guī)定和程序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請求,或認為應該聽證的可實施聽證。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進行如實舉證。
第二十一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理或處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人或委托代理人應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許可,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fā)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當事人和聽證記錄員當場簽名。
第二十四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起草聽證報告和復查結論建議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雖然學生未受學院處理或處分,但學生認為學院、教職工的其他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此類申訴的提出、受理和處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對接受五年制教育的學生及其他形式教育的學員申訴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